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11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LAV.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上記載之發票地為何?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