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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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武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沈武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武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處有期徒刑叁月」部分,依法得易科罰金,有漏載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之顯然錯誤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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