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131號債權人 林美枝 債務人 王英美 債務人 徐尚賢 債務人 徐尚志 債務人 徐尚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英美、徐尚賢、徐尚志、徐尚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駱偉雄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林美枝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僅以債權人林美枝
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承人為聲請人)。
三、債務人王英美、徐尚賢、徐尚志、徐尚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 徐世楠 之繼承系統表。
五、徐世楠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渪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六、請於聲請狀上更正正確之聲請人(按被繼承人駱偉雄已歿,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並列為聲請人,請更正繼承人全體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