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甲○○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078元(即原告請求剔除被告分配不足之金額,計算式:1,180,962-17,884=1,163,0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