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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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黃清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茗琮 、 林秀霞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810元【即被告可分配之金額(105,950元2)-原告主張之
債務金額145,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