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三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三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三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汪三吉㈠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復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㈤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6月23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累進縮刑52日,縮刑期滿日為103年5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