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513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代理人 郭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康東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康東光應納之遺產稅額為新臺幣(下同)8,510,594元,康東光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臺中○○○○○○○○113年3月21日中市北戶字第1130001461號函、除戶戶籍謄本、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本院家事法庭113年3月27日函影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惟被繼承人死亡後,已由 呂宗修 即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選任 許智捷 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既已選任許智捷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復查無許智捷律師之職務已經解除或解任之情事,自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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