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杰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號、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附卷足稽,應整體視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案卷頁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4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932號卷第18頁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7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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