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楊沛恩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楊子穎 兼上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楊訓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調閱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卷證審核無誤,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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