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 誠代理人 許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光楹營造工程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10日│66,767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陳志│新竹分行│││││││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