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素月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7,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6,
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