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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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吳宜蓁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林炳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4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