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浩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556元,及其中新臺幣54,222元,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