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上訴人 吳哲彰 上訴人來喝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哲彰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瑞玲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4,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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