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楊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順 代理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7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巧致消防工程行林志龍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楊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54,863元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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