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義恩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21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至新興路626巷口前,欲左轉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行駛機車轉彎,應依標誌之規定,設有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路口,應依規定兩段式轉彎,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竟未在路口之機車待轉區暫停,即逕左轉,適有告訴人 劉祖君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南向北方向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胸鈍傷及雙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成立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筆錄履行付訖和解金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度竹調字第282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3頁),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