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799號受罰人即相對人 陳怡均
陳莉如 上列受罰人即相對人陳怡均、陳莉如因聲請人 陳麗安 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均、陳莉如處罰鍰各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陳怡均、陳莉如因聲請人陳麗安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9月13日調解期日到場,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裁定相對人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