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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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告 蕭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蕭昌明於民國91年4月11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
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書第1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1年4月11日核撥貸款日起至108年5月28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99,90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未按期給付。又按約定書第2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按日計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復按約定書第
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89年2月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而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第24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利息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詎被告自89年2月2日發卡日起至93年8月22日止,尚餘消費帳款364,061元未清償(其中335,935元為本金、28,126元為利息)及自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上開2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書、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客戶帳務查詢作業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新│利息││││臺幣)│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YouBe予│199,902元│199,902元│自93年5月19日起│20%│││備金信用│││至104年8月31日││││貸款│││││││││├────────┼────┤│││││自104年9月1日│15%││││││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364,061元│335,935元│自93年8月23日起│15%││││││至清償日止│││││││││├──┴────┼──────┴──────┴────────┴────┤│請求金額合計│563,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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