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華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華煒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華煒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意旨誤載部分更正如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及其先前酒駕之前科紀錄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呂佳靜【附件】受刑人李華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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