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余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正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