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惠卿 債務人 晶晶 明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仁 債務人黃重仁債務人 黃裕傑 債務人 黃煥智 債務人 徐金蓮徐禎蓮黃徐金蓮 債務人 葉美讌 債務人黃珳即 黃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逾期超過6個月││││││原利率10%│按原利率20%│├──┼────────────┼───────────┼────────┼───────┼───────┤│001│7,450,000元│102年2月23日│3.56%│自102年3月23日│自102年9月23日││││││起至102年9月2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002│5,150,000元│102年2月23日│3.56%│自102年3月23日│自102年9月23日││││││起至102年9月2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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