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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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9號原告 李鳴宏
李華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 律師被告 陳胤宏 即 胤龍 肉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4萬3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