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潘倩儀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許瑞欣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複代理人 宋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部分未據其提出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亦未繳納此部分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依其訴之聲明核算裁判費用後補繳,逾期未補或不繳交裁判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