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張○珍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相對人陳○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106年度婚字第5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離婚等事件(106年度婚字第59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等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