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期(月)未繳清金額在 陸萬 元以下者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當期(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零壹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計付違約金陸佰元,當期(月)未繳清金額在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計付違約金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