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債權人 林彥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秉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權人投資契約書影本。
㈢補正投資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如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