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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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佑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