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1 號原 告 丁素貞 被告 林進丁
林明溪 林文寶 林再壽 林照明 林光正 林清弘 林文賢 林騰雲 林博文 發天宮 林金象 林永福 丁素貞 林建昌 林俊耀 林瑞銘 林明志 林德文
林宛靜 林財發 林進輝 林秀玲 林璧玲 林宗翰 林宗義
林德和 林福 將 林明遠 林孟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勿省略),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高雄市田寮區氳氤段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34地號335㎡4,700元/㎡289/1047235地號327㎡4,700元/㎡4/24336地號870㎡4,700元/㎡1372/7200437地號345㎡4,700元/㎡60/349542-3地號797㎡4,700元/㎡5212/12564合計:3,302,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