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1 號原丁素貞 被告 林進丁
林明溪 林文寶 林再壽 林照明 林光正 林清弘 林文賢 林騰雲 林博文 發天宮 林金象 林永福 丁素貞 林建昌 林俊耀 林瑞銘 林明志 林德文
林宛靜 林財發 林進輝 林秀玲 林璧玲 林宗翰 林宗義
林德和 林福林明遠 林孟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勿省略),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高雄市田寮區氳氤段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34地號335㎡4,700元/㎡289/1047235地號327㎡4,700元/㎡4/24336地號870㎡4,700元/㎡1372/7200437地號345㎡4,700元/㎡60/349542-3地號797㎡4,700元/㎡5212/12564合計:3,302,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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