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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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 黃偉 訴訟代理人 陳家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鄧文琦┌──────────────────────────────────────────────────────┐│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1│黃偉│聯邦銀行龍潭分行│109年7月6日│200,000元│UA五六五四七九││││││││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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