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94號原告 蘇洋成 被告 林少澤 (原名 林旻鑫 )
吳振閤 呂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