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上訴人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冠宇

兼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坐落○○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用,於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剷除地上作物,並返還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則另本於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位(出租人係祭祀公業 陳瑞好 ),請求確認其等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塗銷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登記原因:判決移轉,原因發生日期:110年8月24日),以回復為祭祀公業陳瑞好所有,目前分別經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第79號(下分稱甲、乙案;詳如附表所示)受理,尚未終結或確定。準此,被上訴人於甲、乙案如獲勝訴確定判決者,上訴人即不得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無從請求被上訴人剷除地上物與返還系爭土地,足認甲、乙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甲、乙案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坐落彰化縣田中鎮):

編號

地號

⑴重測前

⑵重測後

面積(㎡)

⑴登記面積

⑵承租面積

使用分區

優先承買權(租佃爭議)訴訟

⑴案號

⑵當事人

 ①原告

 ②被告 

⑶審理結果

1

⑴○○段000-0

⑵○○段00

⑴387.15

⑵387.15

田中都市計畫住宅區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2

⑴○○段000-0

⑵○○段00

⑴117.8

⑵117.8

田中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3

⑴○○段000-0

⑵○○段00

⑴2,808.49

⑵1,327.67

田中都市計畫住宅區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乙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不存在,二審認定部分存在,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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