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上訴人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冠宇
兼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坐落○○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用,於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剷除地上作物,並返還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則另本於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地位(出租人係祭祀公業 陳瑞好 ),請求確認其等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塗銷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登記原因:判決移轉,原因發生日期:110年8月24日),以回復為祭祀公業陳瑞好所有,目前分別經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第79號(下分稱甲、乙案;詳如附表所示)受理,尚未終結或確定。準此,被上訴人於甲、乙案如獲勝訴確定判決者,上訴人即不得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無從請求被上訴人剷除地上物與返還系爭土地,足認甲、乙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甲、乙案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坐落彰化縣田中鎮):
編號
地號
⑴重測前
⑵重測後
面積(㎡)
⑴登記面積
⑵承租面積
使用分區
優先承買權(租佃爭議)訴訟
⑴案號
⑵當事人
①原告
②被告
⑶審理結果
1
⑴○○段000-0
⑵○○段00
⑴387.15
⑵387.15
田中都市計畫住宅區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2
⑴○○段000-0
⑵○○段00
⑴117.8
⑵117.8
田中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8號(甲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存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終結
3
⑴○○段000-0
⑵○○段00
⑴2,808.49
⑵1,327.67
田中都市計畫住宅區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乙案)
⑵①陳順發、陳明發、
陳冠宇
②祭祀公業陳瑞好、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⑶一審判決認定不存在,二審認定部分存在,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