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抗告人 林春凰

吳佩真

陳文通

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中關於「14年度抗字第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抗字第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宏欽

                  法 官楊淑儀

                  法 官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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