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抗告人 林春凰
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中關於「14年度抗字第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抗字第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黃宏欽
法 官楊淑儀
法 官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