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黃泓諺 相對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號││(新臺幣)││││├──┼───────┼─────────┼───────┼───────┼─────┤│001│109年7月30日│75,000元│109年8月30日│110年1月22日│WG0000000│├──┼───────┼─────────┼───────┼───────┼─────┤│002│109年9月10日│50,000元│109年10月10日│110年1月22日│WG0000000│└──┴───────┴─────────┴───────┴───────┴─────┘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