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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