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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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341號債權人 張曜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怡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債權人所述,債務人向其借款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本件借款之證明文件。惟債權人就上開應補正事項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借款時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是以,債權人對其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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