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6,912元│止,按年息14.98%計算。│├──┼─────┼──────────────┤│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108,027元│止,按年息13.47%計算。│├──┼─────┼──────────────┤│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1,493元│止,按年息14.97%計算。│├──┼─────┼──────────────┤│合計│新臺幣││││116,432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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