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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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朱保原
代 理 人 鄭志政 律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法
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