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怡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慶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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