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杜子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坤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