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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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告AB000-A11213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
楊惠雯 律師被告薛OO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與伊同居之前夫為朋友。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4日晚間前往伊住處,參加伊前夫舉辦之聚會,至翌日(即113年3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趁宴會客人接續離去,而伊前夫因不勝酒力而上樓回房休息,現場四下無人之際,見伊獨自整理宴會現場餐桌遺留之物品時,在違反伊之意願下,接續以徒手拉扯伊其中一肢腿至其雙腳中間夾住,致伊無法抗拒,並以雙手分別伸入伊內衣內及內褲外撫摸伊胸部及下體隱私部位,伊持續抽離反抗,惟被告復而從後面環抱伊,並再次以雙手分別伸入伊內衣內及內褲內撫摸揉捏伊胸部及下體隱私部位。伊抗拒並逃離至廚房,被告仍持續為撫摸揉捏行為並跟隨伊至廚房處,甚而一度觸摸到陰道口。伊為防止被告可能進一步將手插入伊陰道,便以雙腳打叉並往後蹲下之方式防衛,伊因蹲下而跌坐躺倒,被告則因伊跌坐躺倒致其整個人跨坐在伊身上,惟仍持續一隻手撫摸伊胸部,另一隻手撫摸伊下體。其間伊持續扭動並以手朝被告揮舞,以此等方式抗拒被告之行為,後伊與被告紛紛站起,被告仍趁伊轉身之際再次抱住伊並移動至餐桌。伊與被告在餐桌旁坐下後,被告又以拉扯伊其中一肢腿至其雙腳中間夾住之方式使伊無法抗拒,並以雙手撫摸伊胸部,伊以口頭要求被告停止撫摸行為,惟被告仍置之不理,違反伊意願而持續為之,以上開接續行為強制猥褻伊得逞。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通費用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表示認諾。
參、得心證之理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5日(見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判決係依原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