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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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九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前揭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之資產經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拍賣而強制移轉,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陳駿璧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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