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聲請人 郭金華
郭燕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曜誠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等已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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