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聲請人 丁張美利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乃關於訴訟程序上之事項,與案件之實體上事項無關,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本件聲請人丁張美利因自訴 陳錫棟 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後,復具狀對該裁定聲明不服(即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清鈞法官王敏慧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