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江麗珠 被告 吳文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122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