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陳瑞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9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陳瑞法│102年11月16日│16,055元│JA0000000│││司劉彥裡│台南分行│││││├──┼─────────┼─────────┼───┼───────┼─────┼─────┤│002│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仁德分行│陳瑞法│102年12月3日│15,890元│AH0000000│││ 司郭金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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