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富海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富海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上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富海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後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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