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
林苡辰 被告 麥崇銘 訴訟代理人 麥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兩造有意願和解,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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