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債權人 陳世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德龍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趙秀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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