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郭王金玉 訴訟代理人 郭秀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