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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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台灣茗國藝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六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即台灣茗國藝品行於民國(下同)93年
3月31日,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6年3月31日,利率按原
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17﹪計算,並於原告調整基準
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
率調整計付,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
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定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料被告丁○○(即台灣茗國藝品行)依約繳至95年2月3日止
,即未再給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約定書第6條約
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戊○○暨依約為借款人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等情。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5000
元及自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5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1紙、催告函1紙、約定
書1紙、保證書1紙、放款戶授信名細查詢單、基準利率變動
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
之事實可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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